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一大街A-0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85706694J。
法定代表人:邢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计16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董会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