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一大街A-0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85706694J。

法定代表人:邢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鑫五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计16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董会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