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滦平县盛琦建材有限公司、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平县盛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城关东街社区富强小区8号楼1单元2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金山街育才苑底商。
法定代表人:赵亚旺,经理。
上诉人滦平县盛琦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4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7年2月27日,被上诉人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于智签订安纯沟门异地拆迁综合楼项目合作协议书。因工程所需建筑材料,2017年4月12日,于智的儿子于楠迪以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名义与滦平县盛琦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货合同》一份,并加盖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公章。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于楠迪、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尚欠上诉人滦平县盛琦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未结清,上诉人滦平县盛琦建材有限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提出,被上诉人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合同中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公章认可,案涉材料款应由被上诉人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为了查明案情应追加于楠迪、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一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4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滦平县盛琦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红梅
审判员  孙琳丽
审判员  钱丽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晓梅
书记员包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