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7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924619504。
法定代表人:赵亚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9]37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30万元,缴纳执行费69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进行了4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支付宝、财付通等,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11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亚旺现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刑事拘留。
六、2020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2020年2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9]37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何继伟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