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国,北京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金山街育才苑底商。

法定代表人:赵亚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雪,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赵亚旺,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雪,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刘月云,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雪,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赵庆猛,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雪,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赵苗苗,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雪,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亚旺、刘月云、赵庆猛、赵苗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7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7民初5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150.00元,减半收取57075.00元,由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50.00元,减半收取57075.00元由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红梅

审判员  孙琳丽

审判员  钱丽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