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2560号
原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6208380XG。
法定代表人:徐褔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国,北京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金山街育才苑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924619504。
法定代表人:赵亚旺,职务:经理。
原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佳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