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化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县宽城镇金山街育才苑底商。

法定代表人:赵亚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5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水泥款230140.00元,并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4.35%的1.5倍给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元,缴纳执行费337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及财产状况通知书》;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二、2020年10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10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2020年10月25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020年10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0年11月1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20年12月14日通过面谈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现住所。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5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舒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