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180号
原告:滦平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城关东街社区富强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07TQ7D33。
法定代表人:林祥,职务:经理。
被告: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县宽城镇金山街育才苑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924619504。
法定代表人:赵亚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于楠迪,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滦平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亚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楠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滦平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00元,减半收取2020.00元,由原告滦平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刚
人民陪审员 程沥淳
人民陪审员 褚晓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小玉
书 记 员 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