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福兴钢构有限公司

大连保税区福兴钢构有限公司与大连神州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3443号
原告:大连保税区福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蔡再兴。
被告:大连神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蕙菁。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保税区福兴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神州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保税区福兴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保税区福兴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保税区福兴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景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