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润恒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润恒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11397号
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新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685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保定市润恒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东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685732043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润恒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