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7民初1351号
原告:保定市润恒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区要庄乡东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润恒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市润恒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原告保定市润恒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