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祥远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祥远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1民初99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街南侧金鹏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47931022C。
法定代表人:刘某1,身份证号码:×××,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祥远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内蒙古东胜区伊煤北路**街坊建宁大厦**楼9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87058133Q。
法定代表人:刘某2,身份证号码:×××,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祥远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