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玉田县鸦鸿桥镇西轩湖甸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2559号
申请人:唐山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虹桥镇南会南村玉石公路东侧。
被申请人:玉田县鸦鸿桥镇西轩湖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西轩湖甸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永,系村主任。
申请人唐山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玉田县鸦鸿桥镇西轩湖甸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玉田县鸦鸿桥镇西轩湖甸村民委员会的存款71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唐山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玉田县鸦鸿桥镇西轩湖甸村民委员会的存款71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玉昕
人民陪审员  冯海龙
人民陪审员  李长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