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玉田县陈家铺乡刘家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519号

申请人:**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虹桥镇南会村南玉石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家铺乡刘家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陈家铺镇刘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凤海,村主任。

申请人**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家铺乡刘家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家铺乡刘家铺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9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家铺乡刘家铺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9000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洪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