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519号
申请人:**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虹桥镇南会村南玉石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家铺乡刘家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陈家铺镇刘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凤海,村主任。
申请人**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家铺乡刘家铺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支农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家铺乡刘家铺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9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家铺乡刘家铺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9000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洪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