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3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宽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6)吉01执监1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吉林省农安县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宽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王子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丛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