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鼎鑫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3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宽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6)吉01执监1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吉林省农安县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宽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旭光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王子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丛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