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2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吴百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周柱民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宽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款530,000.00元及利息,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00元申请执行费7,700.00元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全部执行;
3.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柱民因制作假土地使用证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监狱服刑,该公司没有办公人员。
4.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楼房,但因该楼房欠土地出让金,没有任何的审批手续而无法进行处分。
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如强
审判员 刘义然
审判员 李洪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