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执监17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百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周柱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恢复该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03执恢17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鼎新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