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友(唐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29民初1542号
原告: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玉田县联小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黄占国,经理。
被告:中建友(唐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玉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飞,职务不详。
原告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友(唐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5元、保全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1732.50元,由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