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9民初623号
申请人: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联小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黄占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申请人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玉田县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达清
人民陪审员  黄洪成
人民陪审员  崔艳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