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52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2115J。

法定代表人:郑平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卫,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工业园区川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7745449250。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换,女,1993年4月13日出生,布依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川0121民初52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存款金额以387593.33元为限,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7593.33元的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