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5283号

申请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2115J。

法定代表人:郑平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工业园区川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7745449250。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换,女,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的财产线索,故请求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存款金额以1019837.93元为限,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存款金额以1019837.93元为限,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