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73号
原告:河南一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3568947R。
法定代表人:吴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产业集聚区西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6487316XQ。
法定代表人:王天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一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一互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一互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