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河南顺道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初18***号
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号。
法定代表人:梅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昭、戴武,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产业集聚区西北路北侧。
被告:河南顺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产业集聚区神龙路与规划路交叉口西100米。
被告:河南瑞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银珠大道**号。
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河南顺道电气有限公司、河南瑞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