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24执987号
申请人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太命,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好友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领,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好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5457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货款5457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了调查,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