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宁法商清算字第11号
申请人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产业集聚区西北路北侧(规划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方太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一珅,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泰龙祥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南京泰龙祥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龙祥云公司)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瑞特公司称:泰龙祥云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经南京市六合区工商局登记设立,于2010年11月26日迁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百家湖科技产业园,并在南京市江宁区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泰龙祥云公司共有申请人瑞特公司(持股65%)和***(持股35%)两个股东,法定代表人***消极履行职责,致使公司管理不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申请人多次通知***解散并清算公司,***既不回复,去了也不给面见,该推拖行为致使申请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电话通知***解散并注销公司,***未如期配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召开了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成立了有***等参加的清算小组,并及时通知了***,***拒不配合公司清算。2014年3月10日,方太命又手机短信通知***协商公司解散事宜,其拒不配合。2014年12月29日,瑞特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泰龙祥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特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泰龙祥云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泰龙祥云公司。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6日依法作出了(2015)江宁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瑞特公司的诉讼请求。瑞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作出了(2015)宁商终字第1073号终审判决,驳回了瑞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泰龙祥云公司尚无解散事由出现,故申请人瑞特公司无权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泰龙祥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对申请人瑞特公司的上述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泰龙祥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参
代理审判员倪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