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89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产业集聚区西北路北侧(规划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5幢B单元5层B5号。
法定代表人敬堃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2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决定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91执8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