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18011号
原告:天津和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蔡文海,总经理。
被告:北京康信华福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勇,总经理。
原告天津和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信华福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天津和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和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和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任宝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