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信华福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康信华福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703号 原告: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上海城C幢470。 法定代表人:蔡桂彬,总经理。 被告:北京康信华福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6号楼4层4007。 法定代表人:何**。 在本院审理原告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信华福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江苏靖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