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华博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联华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喜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3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华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喜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联华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以(2018)沪03执121号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上海网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程序,本院执行裁判庭以(2019)沪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海网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甘肃喜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恢复执行,并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喜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喜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