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3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华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网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铮,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联华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网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华博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网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8,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750元;4、承担执行费人民币62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有关执行查控网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首次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网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开立账户,但账户内存款余额均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上述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本院还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无网络银行账户。
2019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网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再次进行了查询。在此次查询中,本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上海网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黄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5月8日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2019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需寻找新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3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平
审判员 唐 毅
审判员 黄旻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米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