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黑06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2019)庆仲(裁)字第1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黑06执73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款项1490434.94元(其中本金140万元、一般债务利息38296.92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4455元、仲裁费20550元、执行费17133.02元),现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473301.92元已经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仲裁委员会(2019)庆仲(裁)字第19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