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大庆市春雷农场与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2民初3689号
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与被告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负担。
审判长吕春辉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