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拜泉县排水事业服务中心、***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31执异63号
异议申请人:拜泉县排水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
法定代表人:王文国,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兴南街。
法定代表人:林永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与被告拜泉县排水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拜泉排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因拜泉排水中心对本院作出的(2022)黑0231执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解除对异议申请人拜泉排水中心名下账户内专项资金人民币5,000,000元的查封。本院立案后在审查期间,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拜泉排水中心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拜泉县排水事业服务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栾晓慧
审判员  齐传军
审判员  殷大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岳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