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大庆雨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8169号
原告:***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兴南街。
法定代表人:林永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霞,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雨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楼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盖红途,经理。
原告***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雨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将诉讼标的额降低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原告***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立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