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元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819号之二
原告:元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兴业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吕晋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霞,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郑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元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工公司)与被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74元(原告元工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17037元,由原告元工公司负担。其余34074元,退还原告元工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刘 淼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姜文娟
书 记 员  姜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