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恢8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徐子杰,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吉发,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班淑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徐子杰、郑吉发、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5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48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徐子杰、郑吉发、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子杰、郑吉发、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子杰、郑吉发、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希宏
执行员  杜庆敏
执行员  姜姗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