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恢89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
被执行人: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1136146X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80×××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庆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