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等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复14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李官镇曲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龙,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A号2层。
负责人:向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宜、于帅,系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吉发,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郑君霞,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班淑华,经理。
复议申请人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环公司)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5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8)辽0202民初525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案××开发区××路××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该房屋并以5188000元成交,2020年12月10日本院以(2020)辽0202执恢8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房屋归买受人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现拍卖款已经支付申请人其中一部分,因异议人提出请求要求扣留1561551元作为装修补偿没有发放该款。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以外的公民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行为异议,但应认为法院的行为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等债权受偿的,认为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竞拍的,认为法院拍卖违法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认为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事项超出协助范围或者违法的,认为法院违法执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本案异议人要求从法院拍卖款中扣留1561551元作为其装修补偿,而拍卖款是拍卖案涉抵押房屋产生,源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异议人要求扣留该款,没有对抗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其认为自己存在装修损失,应向侵害主体行使权利,故对其异议人请求不予受理,依法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禹环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辽0202执异540号执行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民生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被执行的标的本身,仅限于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民生银行与被执行人的借贷额度为450万元,同时被执行人提供了50万元的存单质押,被执行人实际欠款额为400万元。申请人增加装修财产的价值1561551元在执行拍卖的评估报告中明确记载,此次拍卖的评估中包含了申请人增加装修的价值,如归申请执行人应属于不当得利。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实际借贷数额以及后添附的装修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本院对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另查明,2020年12月10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02执恢896号执行裁定书,大连开发区黄海西路57-2号房屋经网络拍卖,由买受人以5188000元竞得,裁定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黄海西路57-2号房屋归买受人所有。2021年8月5日,中山区法院执行员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案外人禹环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对拍卖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要求扣留拍卖款中1561551元,作为房屋装修补偿,故该笔余款暂不能发放。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禹环公司的异议请求是中止执行、停止发放拍卖款项,扣留拍卖款中的1561551元(装修款)为禹环公司所有。经查,本案的拍卖款已暂缓发放,禹环公司请求扣留装修款归其所有,是请求法院作出执行行为,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中山区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的理由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禹环公司可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相关请求,待执行实施部门作出执行行为后,相关当事人如认为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明确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还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便法院根据当事人异议请求的具体内容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54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欣欣
审判员  卢宏翔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