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异540号
异议人: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李官镇曲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龙,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A号2层。
负责人:向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宜、于帅,系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吉发,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徐子杰,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班淑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郑吉发等一案中,异议人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停止发放拍卖款项,扣留1561551元装修款为异议人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诉称,贵院在办理民生银行与大连天正热能有限公司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名下大连开发区黄海西路57-2号房屋进行拍卖,在拍卖前法院没有对房屋权利人审查,也没有询问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导致拍卖侵害作为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以租赁方式取得案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翻修改造,投入1561551元,现该房屋一切设备、设施均为异议人单独所有,评估机构没有对拍卖标的物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导致拍卖行为侵害异议人利益,根据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执行异议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扣留拍卖款1561551元支付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辩称,不同意异议请求,我方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法院(2018)辽0202民初525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我方权利优于一般债权,故异议人所提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恳请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8)辽0202民初525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案××开发区××路××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该房屋并以5188000元成交,2020年12月10日本院以(2020)辽0202执恢8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房屋归买受人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现拍卖款已经支付申请人其中一部分,因异议人提出请求要求扣留1561551元作为装修补偿没有发放该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外的公民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行为异议,但应认为法院的行为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等债权受偿的,认为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竞拍的,认为法院拍卖违法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认为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事项超出协助范围或者违法的,认为法院违法执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本案异议人要求从法院拍卖款中扣留1561551元作为其装修补偿,而拍卖款是拍卖案涉抵押房屋产生,源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异议人要求扣留该款,没有对抗该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其认为自己存在装修损失,应向侵害主体行使权利,故对其异议人请求本院不予受理,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复议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玲
人民陪审员 盛君
人民陪审员 陈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