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某某等民事经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异536号
异议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
负责人:向敏,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帅、李维宜,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徐子杰,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班淑华,系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提出异议申请,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现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其所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玲
人民陪审员  盛君
人民陪审员  陈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