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大某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38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博,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翔、魏娜,均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班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融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司德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子杰,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郑吉发,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浦兆娥,女,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融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子杰、***、郑吉发、浦兆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吉发、浦兆娥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人民币25370.56元,支付申请人。扣除申请人垫付的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35元,实际执行回款人民币24935.56元。其间,我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5月20日、8月2日、8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融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子杰、***、郑吉发、浦兆娥名下的工商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及证券保险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融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子杰、***、郑吉发、浦兆娥名下工商登记、银行理财及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审 判 员 王宝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军

书 记 员 曲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