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1002号
原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62元减半收取17181元由原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巍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