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2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2号楼2-12HA。
法定代表人熊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令,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5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