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升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东升建筑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03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毓秀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57560985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1年9月9日出生,住渭南市华州区乡镇楼小区独院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51********。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子仪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2)陕0503民初287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陕西东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应支付申请人陕西东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陕西东升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分期履行还款义务,还款计划为:(1)、2023年3月29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已履行);(2)剩余工程款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二、本案案件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教育科学技术局承担;三、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陕西东升建筑有限公司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目前该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鉴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先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503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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