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申85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巩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玉度,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雨,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云,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玉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8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 卫 平审 判 员 陈 媛 媛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阿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