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273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向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晋08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收入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元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红胜
审判员  鱼晓辉
审判员  孙 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