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顺腾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天跃、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461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顺腾建筑物资租赁站。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向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顺腾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山西浩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1320.2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公司信息、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石东彦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