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4民初2224号
原告:临安市鸿鑫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环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单雪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美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冀高电力器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边宗文,执行董事。
临安市鸿鑫模具厂与河北冀高电力器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临安市鸿鑫模具厂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安市鸿鑫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