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洁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洁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陕西洁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08执恢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洁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连,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洁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洁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陕西洁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美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洁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返还材料款217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8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139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9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部分履行,由于履行期限过长,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qdwkincofwiy6tib39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阳力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文雅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何新撰稿:***校对:文雅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7日印制

(共印2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