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3民初5782号
原告:盐城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78号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上海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光大路8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1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凯,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盐城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上海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盐城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仇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