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特578号
申请人:上海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1014室。
法定代表人:杨帅,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友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通友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149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通友公司因员工失误造成一修复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决定给予参与该项目的所有员工处罚决定,***系参与该项目的班组成员,故***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2日的工资应扣除罚款人民币1,500元以及2017年6月份社保个人承担部分410元。综上,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本案中,通友公司以***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为由,克扣***工资,仲裁委依据查明的事实裁决通友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172.35元,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通友公司以该理由申请撤销仲裁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通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149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沈强
审判员*兴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